工业用地办公用房面积标准 小面积办公楼

1、明确会议、接待等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一般为5~10 平方米/人。

  2、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5%,高层建筑不应低于60%。

  3、办公用房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建造与办公无关的居住或商用建筑。

  4、不宜建造一、二层建筑,市级小于6000平方米,县级小于2000平方米不宜单独建设。

  明确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为:

  S=[A+B+(A+B) ×9%]/K+C

  式中:

  S—总建筑面积。

  A—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总使用面积。

  B—服务用房总使用面积。

  K—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

  C—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

工业用地办公用房面积标准 扩展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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